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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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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鉴定是解决建筑工程领域争议的重要手段,涉及多种情形和程序。以下是关于建筑工程纠纷鉴定的详细解答:

应当鉴定和无须鉴定的情形

应当鉴定的情形:包括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损失数额、工期、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若不通过鉴定无法查明且属于案件基本事实,则应当进行鉴定。

无须鉴定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已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且签字认可,或对工程价款、欠款数额已达成一致协议;当事人明确约定按照固定总价或单价结算工程款且不存在调整工程价款情形;当事人已经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或一方对另一方的鉴定结论明确表示接受等。

鉴定的提出与启动

鉴定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或者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及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事实。

鉴定机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指定,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

申请鉴定的一方需预交费用,若拒不缴纳,则视为撤回申请。

鉴定意见的质证与采用

鉴定意见的质证是确保鉴定结果公正性的关键步骤,未经质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鉴定机构在诉前调解阶段作出的鉴定意见,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在后期庭审中作为证据使用,必要时可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申请专家辅助人发表专业意见。

鉴定程序与鉴定机构

鉴定程序包括鉴定申请的提出、委托鉴定前的相关事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选定、鉴定费用、鉴定阶段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员与裁判者的协作、鉴定意见及其质证与采用等。

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如甲级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可以涉足“建设工程仲裁、诉讼中”的造价鉴定。

鉴定合同确立的依据

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所依据的合同由法官作出认定,双方依据鉴定合同中的计价依据、方法及质量标准作出鉴定。

鉴定进程的跟进

法官在鉴定前应应答要求鉴定机构在鉴定前就鉴定方法、流程及期限作出详细具体的方案,并及时与鉴定机构沟通、督促进展进度。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纠纷鉴定在解决争议中具有重要作用,涉及多种情形和程序。在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