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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依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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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依法由《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具体框架如下:

一、法律依据

《教师法》

第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

第九条规定,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试卷编制、考务工作和成绩证明发放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考试管理机制

考试组织: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由国务院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高校实施。

考试内容与标准

考试内容涵盖教育知识与能力、综合素质等,具体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成绩认定与聘用

通过考试后,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面试、体检等程序,合格者取得《教师资格证书》,首次任教需有1年试用期。

三、其他相关规定

教师资格认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取得后需定期进行注册和继续教育。

考试纪律

考试期间需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者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以上内容综合了《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核心法规,确保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的合法性与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