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资格考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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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而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考试目的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考试分类
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类别包括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管理
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报考程序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报名时需要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等。
其他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从而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