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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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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是为了 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而设立的。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并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种。

考试分级与分类

分为两级: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分为四个类别: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考试方式

包括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组织管理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该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考试时间和频次

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报考条件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考试合格与注册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获得医师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并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其他相关事项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考生在报名时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以及有效的身份证件。

以上信息整理自最新的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了回答的准确性和时效性。